总编风云录(第16篇)|《千万索偿,老总挺住》

作者:潘友来

我在新闻工作上被吓过的一件事,是要我赔偿1000万令吉的官司。

1996年初,行政部交来一封律师信,指控一则新闻涉及毁谤,要求赔偿名誉损失2000万令吉;《中国报》1000万,潘友来总编辑1000万。

提告的是一家上市公司及其总执行长,代表方是知名的拿督级律师,可说来势汹汹。平日里,报馆接到律师信也是常有的事,有的就是一个动作,提出巨额索偿,以阻吓报馆,休得报导发信人认为不利的新闻。

我们这回被指涉及毁谤的新闻,讲述上市公司收购案引起的股权纷争,以及最后达致和解的过程。我方强调“所刊登文字,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作出中肯的评论”,内容据实报导。

新闻工作四方八面有风雨…90年代一场“巨额索偿”风暴,社会哗然。《中国报》面对2000万令吉的索偿,重重的考验。

最后庭外和解

法庭上双方律师唇枪舌剑,法庭外我有进一步的了解,争议点包括新闻的标题字眼。原本版面的内容是说股权诉讼达致和解,相关的四造松了口气,标题写道:某某公司逃过破产厄运“。结果,“逃过破产厄运“被放大,指说为恶意影射诉方,面对“破产厄运”,财务面对问题 …

这场诉讼引起广泛关注与议论。环顾涉及新闻而兴讼的案例中,要求2000万令吉赔偿,当时是马来西亚历史上最高的索偿额。法官的裁决,可能将是标志性判例。不过,案件最终是以庭外和解落幕。

马来西亚媒体业在90年代,面对一场“巨额索偿”的考验。政界及商人物动辄入禀法庭,提告诽谤巨额索偿。较后期的1999年间,企业家陈志远兴讼,向经济学者佐摩、《亚洲华尔街日报》相关四造,要求赔偿名誉损失2亿5000万令吉。在野党领袖林吉祥也在同年起诉《马来西亚前锋报》及另三造毁谤,索偿高达10亿。

媒体研究学者庄迪澎,探讨了新闻工作者遭受巨额诉讼欺压的日子。他在著作《强势首相VS弱势媒体》一书中,写道“从1994年《马来西亚工业》杂志一案开始,至今(1999)已有超过88宗诽谤诉讼入禀法院,索偿额合计高达马币72亿元”。

值得从中学习

回顾这场2000万诉讼,给我留下深刻印记。过程中有几个重点事项,我认为是应该记取与学习的。

首先是长期有所警惕的新闻敏感,即:处理新闻及新闻标题的用字。我相信编辑已经用尽心思处理,不想还是被人在鸡蛋里挑骨头;例如标题“逃过破产厄运”,就被翻转过来玩弄,指说影射公司处于“破产厄运”,对当事人带来连环破坏 …

另一方面,也给我自己做了个提醒。如果总编辑在新闻诉讼中,被判需要赔偿,莫说1000万,即使是10万或20万,都是难于承受的重。又或者说总编辑离职了,或是主雇翻脸走人了,案件才被裁决需要赔偿,谁保证雇主会来承担赔偿款额呢?

道义上来说,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。然而,却是没有法律依据或约束的一个假设。摊开说明一点,聘用信或雇佣合同,还真的没有注明这个责任,谁来担。